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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實驗動物之來源不得為野外捕捉。但經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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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