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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取得AAALAC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違反本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核可;核可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機構取得AAALAC認可之有效期限。 前項核可之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機構應檢具取得AAALAC續評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經核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AAALAC取消認可,應廢止其核可。 二、有違反本法規定,經處罰確定之情形,得廢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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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