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法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以下簡稱應用機構),其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監督該機構之實驗動物來源,並以下列來源為限: 一、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取得國際實驗動物管理評鑑及認證協會(以下簡稱AAALAC)認可,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 二、國外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符合輸出國動物供應規定。 三、應用機構自行繁殖應用。 四、學術交流取得:應經雙方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五、兔:除由前四款來源之一取得外,並得由其他應用機構取得,並應經該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六、豬、牛、羊、馬、鹿、雞、鴨、鵝:除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來源之一取得外,並得由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取得。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