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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7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前條第二款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除準用
第九條
規定外,並應載明用戶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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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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