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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時,有關用戶人數、網路設置計畫之辦理、證明核發、證明應記載事項、申請受理及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展延與終止之處理等,準用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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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