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 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 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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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