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9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二款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地理範圍。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非屬自建者,檢附網路提供者之網路使用授權證明文件。 七、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八、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九、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功率。 十、資通安全措施計畫,若為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者,應載明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檢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十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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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