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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 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時,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地理範圍是否符合頻率核配相關文件所載。 二、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是否合理。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是否具可行性。非屬自建者,免審查。 四、是否具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之能力。 五、網路設置計畫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六、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 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功率是否與頻率使用證明所載相符合。 八、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通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九、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主管機關得就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網路設置計畫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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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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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