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5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