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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第五條第四項之營利行為。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知用戶繳費之帳單應詳列明細;除採預收或雙方書面同意者外,出帳週期不得超過於一個月。 二、收到用戶繳交之費用後,應提供繳費收據。 三、應提供用戶查詢收費明細及處理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不得就用戶未以書面同意使用之服務,向用戶收費。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前項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項目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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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