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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所為核示之資料,應於核示後十五日內送審計機關: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五、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之訂定及修正。 六、金融機構轉投資行為以外之重大轉投資行為。 七、重大之人事議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任、解任)。 八、解散或合併。 前項重大事項,經主管機關授權由投資機關核定者,其有關資料應由各該投資機關送審計機關。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民營事業,其股東會及董事會議程涉及第一項所定之重大事項者,應由主管機關將會議紀錄送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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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私合營事業範圍如左:一、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二、公有…第3條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第5條投資機關應將各公私合營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於各該事業股東會後一個月內,連同股東會紀錄暨各投資機…第6條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第7條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二、投資…第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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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