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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 第7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7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 二、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 三、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資本組成、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對於效能過低者有無檢討處理。 四、公股代表有無未盡職責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 五、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有無潛在風險事項及其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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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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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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