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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7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 二、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 三、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資本組成、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對於效能過低者有無檢討處理。 四、公股代表有無未盡職責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 五、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有無潛在風險事項及其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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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私合營事業範圍如左:一、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二、公有…第3條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第4條主管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所為核示之資料,應於核示後十五日內送審計…第5條投資機關應將各公私合營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於各該事業股東會後一個月內,連同股東會紀錄暨各投資機…第6條審計機關審核前條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除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外,以適用各該公私合營事業所訂定之規…第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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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