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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發現有影響投資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依審計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預警性意見於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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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