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提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