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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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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