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會計報告送審之期限,適用會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