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審計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
第二十七條
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
第七十二條
至
第七十六條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
第七十八條
通知之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