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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12條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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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