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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 第5條
審計部組織法 第5條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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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審計部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
第3條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第4條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6條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第7條
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第8條
審計部置參事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項。
第9條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
第10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八人,主任秘書一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11條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12條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審計…
第13條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
第14條
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
第15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所設之…
第16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
第17條
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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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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