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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2條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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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