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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其他依管理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合作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合作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清算銀行申請開立清算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主管機關配賦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機構代號之文件。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清算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由管理銀行出具,並載明重大違反情事之條款內容。
AI 白話解釋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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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