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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 第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得選擇一銀行為管理銀行,除區分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得分別開立管理帳戶外,各幣別管理帳戶以一戶為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管理銀行開立收益計提金帳戶,且各幣別帳戶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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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指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
「專用存款帳戶之開立限制及銷戶」的其他條文
第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向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惟合作帳戶之申請開…
第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
第1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
第1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第1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
第1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專營電子…
第14條
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
第1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
第1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
← 第7條
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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