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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合作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清算帳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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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