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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遵循事項
管理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與支付款項總餘額之一致性與合理性,並留存核對紀錄;如有異常情事,進行必要之查明及處理。 二、每一銀行營業日核對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餘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 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其運用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己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款項補足作業。 六、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作業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七、每季彙總及核對全部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相關資料,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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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