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 第2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