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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之使用者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儲值款項,不在此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儲值款項比例,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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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