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與經濟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一句話看懂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之準備金繳存比率、繳存方式、查核程序等事項,以確保支付機構財務健全並保護用戶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1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 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
第三條
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前條準備金之繳存比率,比照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公告之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外匯存款準備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儲值款項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應就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每月日平均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依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日平均額之比率,分別乘以前條所定之繳存比率,並依計算產生之合計數,以新臺幣繳存準備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外幣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應依準備金計算期間之前一個月最末營業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各幣別即期賣出匯率之收盤價格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依
第三條
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查核辦法
第六條
第三項、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
第九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第一項關於超額準備抵充之規定、
第十四條
第二項、
第十五條
及
第十六條
第二項之相關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金融與經濟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