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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7條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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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