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 第1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第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第4條前條準備金之繳存比率,比照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第5條儲值款項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應就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每月日平均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第6條外幣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臺幣,應依準備金計算期間之前一個月最末營業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第7條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第8條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第9條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查核辦法第六條第…
← 第9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