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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9條

儲值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查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超額準備抵充之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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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