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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 前項所定儲值款項,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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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