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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及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未新增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設置目的、區域。 二、變更網路架構。 三、變更無線電臺設置規劃之電臺類型。 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變更後之網路設置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二、變更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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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