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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核准,或變更電臺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但未超出原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所載內容者,設置者應依
第十條
至
第十六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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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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