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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使用資格、管理與限制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二、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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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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