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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15條

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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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