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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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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