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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19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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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