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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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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