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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第7條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7條
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 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給收據。 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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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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