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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如下: 一、宿舍費。 二、電腦或語言實習費。 三、網路通訊使用費。 四、音樂或體育設施使用費。 五、使用宿舍保證金。 六、其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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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