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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5條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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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