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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經本部核定後,得放寬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其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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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