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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 第17條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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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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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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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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