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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3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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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