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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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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