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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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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