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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21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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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