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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6條

第 六 章 附則
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抄襲、造假、變造、舞弊、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一、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並於送審前表明。 二、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部分非送審人所屬之學術專業領域。 三、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送審人非送審著作之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 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前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第一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排除該參考作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於審查階段之案件:續行教師資格審查。 二、已審定合格案件: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非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報本部認定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免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為撤銷教師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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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第45條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第47條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第48條本部依前四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49條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第50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51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審查合格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52條本辦法除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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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