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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0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前項規定情事,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之部分或全部,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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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