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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審查合格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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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